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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126168号“哆啦汪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4433号
申请人:杭州哆啦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一真(惠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126168号“哆啦汪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立思考创作,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具有独立性、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1804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图方式、整体外观上都存在明显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哆啦汪”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2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