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关于第54081181号“YASAK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7464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矢坂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081181号“YASAK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586049号“亿萨克 YASAKA”商标、第45531880号“YASAKAORIGINAL”商标、第229580号“YASAKI”商标、第53838924号“YASAK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六)权利状态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370323号“YA YA KA”商标、第27264902号“YAYAK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五)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有其创意来源。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的档案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六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三仍为有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洪强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