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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677947号“江松坊 豆JIANG SONG
F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86070号
申请人:吴柏松
委托代理人:河北文坤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677947号“江松坊 豆JIANG SONG 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537725号“豆++”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韦萍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