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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50702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0807号
申请人:安徽信义电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5070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3967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电池充电器商品上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我局撤销。故在上述商品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此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多晶硅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2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