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一张 查询 注册会员,免验证
  • {{ basic.site_slogan }}
  • 打开微信扫一扫,
    您还可以在这里找到我们哟

    关注我们

关于第50624139号“汉釜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84 2022-05-11 09:40:16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0624139号“汉釜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48873号重审第0000001237号

   

申请人:北京汉釜宫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格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48873号《关于第50624139号“汉釜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1852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二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已被驳回,现已无效。引证商标三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不予注册。在本案审理之时,由于本案的引证商标二、三已被驳回和不予注册,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引证商标已不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被诉决定虽未有不妥,但在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无效的情况下,对于该决定本院应予撤销。原告的诉讼理由具备事实依据,被告应当针对诉争商标重新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二被驳回注册,引证商标三被不予注册,其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作出被诉决定的基础事实已发生变化,属于“情势变更”情形,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王凡

2022年03月04日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
取 消 确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