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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624139号“汉釜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48873号重审第0000001237号
申请人:北京汉釜宫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格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48873号《关于第50624139号“汉釜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1852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二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已被驳回,现已无效。引证商标三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不予注册。在本案审理之时,由于本案的引证商标二、三已被驳回和不予注册,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引证商标已不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被诉决定虽未有不妥,但在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无效的情况下,对于该决定本院应予撤销。原告的诉讼理由具备事实依据,被告应当针对诉争商标重新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二被驳回注册,引证商标三被不予注册,其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作出被诉决定的基础事实已发生变化,属于“情势变更”情形,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王凡
2022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