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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908300号“沿河古茶YANHE GUCH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0791号
申请人: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生态茶产业发展办公室
委托代理人:北京和光景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08300号“沿河古茶YANHEGUCH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产品系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极具特色的古茶,其所具有的质量、声誉和特性与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密不可分。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4990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并且,引证商标权利人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共存声明。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沿河古茶”是名副其实的地理标志产品,虽然2006年古茶树才被发现,但其已实际存在千年,不仅是沿河当地的优质地标特产,还代表着中国茶最初的味道。自2006年发现古茶树后,“沿河古茶”的名气便一路飙升,提到“沿河”大家便会想到“古茶”、“古茶树”,相关公众对“河河古茶”已有相当的认知程度。申请人在驳回复审案件中已对“沿河古茶”使用管理规则、“沿河古茶”特定品质与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关系的说明已进行详细说明和修正。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注册是出于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善意目的。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引证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声明原件、沿河及沿河古茶情况介绍及有关情况说明、沿河茶知名度材料、宣传报道、视频资料、古茶树保护条例、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材料、修正后的“沿河古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原件、修正后的“沿河古茶”特定品质与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关系的说明原件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声明原件。
经复审认为,一、我局对引证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共存声明原件不予认可。
二、因本案中“沿河古茶YANHE GUCHA及图”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申请注册,因此我局将依据《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
《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标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的关系。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有关产品的特定品质与生产地域的自然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仍未明确说明。申请人提交的《“沿河古茶”特定品质与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关系的说明》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与当地自然因素的关系。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不符合《商标法》第十六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予以驳回。申请人其他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2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