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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746804号“康安源”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阅读:338 2022-05-10 11:34:51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20746804号“康安源”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84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贵州源安康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领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46804号“康安源”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5485号决定,于2021年07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2017年12月4日至2020年12月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申请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的主要复审理由:经调查,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未使用在核定服务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申请人对其证据材料关联性和真实性存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并持续至今,一直将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
  1.被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2.被申请人获得部分资质证书及荣誉证书;
  3.“康安源”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及被申请人与被许可公司企业信息;
  4.“康安源”产品详细介绍;
  5.“康安源”服务销售部分订单协议及发票,为患者出具的检测报告;
  6.部分隐藏“康安源”服务患者姓名的监测报告;
  7.“康安源”品牌产品手册、展会照片、官网界面、新闻稿界面等宣传资料。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与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
  我局将上述证据寄予申请人,申请人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与复审商标无关,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服务,或为自制证据,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真实使用在核定服务上,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25日申请注册,2017年9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44类医疗辅助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仍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证据3为许可使用协议,被申请人许可启东领星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领星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等使用复审商标,许可期限自2017年9月21日至2027年9月20日。证据5、6为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为患者出具基因检测报告并进行医学监测服务,并有发票在案佐证。因此,上述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医疗辅助等服务上进行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治疗服务等其余服务与实际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医疗辅助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应予维持。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张胜国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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