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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234539号“QUEST QSARTE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859号
申请人:周国江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234539号“QUEST QSART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极高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393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显著部分、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情况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腰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皮带(服饰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英文“QUEST QSARTET”及图形组成,其所占比例较大的图形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在设计手法、图形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陶璐
张静
杨夏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