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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428604号“塞上牧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468号
申请人:宁夏夏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428604号“塞上牧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在先已注册的第13085001号“塞上牧场”商标(以下称在先商标)的商标升级,仅仅改变了字体形状,字体意思、排列方式未发生改变。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57141号“塞上牧图”商标、第19334412号“塞上牧歌及图”商标、第30508488号“塞上牧童”商标、第40290360号“塞上牧野”商标、第8210766号、第5484005号、国际注册第734748号图形商标、第55980573号“大自然香巴拉冰泉NATURE XIANG BA LA ICEBERG WATER”商标、第15265600号、第132174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在注册审查程序中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八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七、九、十从认读文字上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塞上牧场”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塞上牧图”、“塞上牧歌”、“塞上牧童”、“塞上牧野”仅存在一字之差,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故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奶;酸奶;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牛奶制品;豆奶;奶昔;奶粉;食用油脂;豆腐”十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前述十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肉;萝卜干;肉罐头;烹饪用果胶;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干黑木耳;鱼制食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前述四个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是其已注册商标的权利延续,但避免混淆是商标法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相关商标能否注册需要依据避免混淆等原则作出综合判断,同一商标申请人在先已经注册商标的存在并不必然产生在后申请的近似商标亦可以注册的结果。因此,申请人的相关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牛奶;奶;酸奶;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牛奶制品;豆奶;奶昔;奶粉;食用油脂;豆腐”十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陈颖
李海临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