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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204496号“智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469号
申请人:新华三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204496号“智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981246号、第38114242号“智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导体器件;磁性材料和器件”两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插头;传感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由文字“智擎”构成,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其余商品上,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半导体器件;磁性材料和器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陈颖
李海临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