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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824547号“ZIMO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845号
申请人: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畅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宁波梓萌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29日对第36824547号“ZIMO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国际注册第11类第973048号“sim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具有攀附知名品牌的恶意,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引证商标注册证明、许可合同、备案通知;
2、“西蒙”品牌荣誉证书;
3、广告合同、广告宣传、商业合作协议、参加公益活动图片;
4、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部分零售店图片;
5、行业协会销量证明;
6、相关裁定及司法文书;
7、申请人在浙江地区部分特许经销商协议。
以上证据7涉及商业秘密,仅向我局提供。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标识,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并公告后,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2月7日核准注册在第11类电灯泡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灯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自2017年9月14日至2027年9月14日。
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表明,引证商标注册人SIMON,S.A.许可申请人使用引证商标,许可期限自2012年12月20日至2017年9月14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1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灯泡、多功能电锅、冷藏室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灯、照明设备和装置、烹调设备、冷藏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ZIMON”与引证商标“simon”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系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其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张胜国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