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关于第48123796号“AIRBUS A220”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891号
申请人:空中客车运营股份有限公司(原申请人:空中客车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123796号“AIRBUS A22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在第12类上,申请商标所有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1935号“Airbus”商标、国际注册第1111794D号“AIRBUS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47403D号“AIRBUS”商标、国际注册第1112012D号“AIRBUS”商标、第4317998号“空中客车”商标所有人为同一主体,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在第28类上,申请商标所有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11794D号“AIRBUS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12012D号“AIRBUS”商标、国际注册第604878号“Airbus”商标所有人为同一主体,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闫洁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