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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752013号“PURE HOLISTIC
NUTRITION BY AVANTI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474号
申请人:塞科哥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752013号“PURE HOLISTIC NUTRITION BY AVANTI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280388号“ABC PURE+”商标、第52618535号“PUREL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注册审查程序中被驳回。引证商标二初审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审理。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文字部分“PURE”与引证商标二文字“PURELAB”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若共存于“动物食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陈颖
李海临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