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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606920号“霞姿 XIAZ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404号
申请人:上海虹霞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606920号“霞姿 XIAZ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011481号“YWNY及图”商标、第52056995号“稻佳汇 DAOJIAHUI及图”商标、第37977513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产品包装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闫洁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