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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743203号“WEGOOD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479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743203号“WEGOO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取自申请人举办的“腾讯we大会”和“腾讯全球数字生态大会”两大全球性峰会,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439050号“WELL-EXPRESS”商标、第1073625号“WE”商标、国际注册第1062995号“WURTH ELEKTRONIK WE”商标、第19296538号“WE”商标、第46697488号“WE”商标、第54487431号“WE”商标、第12611630号“WE WAGGENER EDSTROM COMMUNICATIO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注册审查中被驳回,引证商标五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五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故两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WEGOODS”与引证商标二、四文字、引证商标三、七文字部分“WE”在字母构成及消费者的视觉印象上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前述四个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广告;企业经营;办公室事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前述四个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七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具体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陈颖
李海临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