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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244741号“咏声动漫 WINSING ANIMA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441 2022-05-10 11:34:51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2244741号“咏声动漫 WINSING

ANIMA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655号

   

申请人: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244741号“咏声动漫 WINSING ANIMA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在第9类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47225号“WINSIGN”商标、第918649号“伟绅 WINSONG”商标、第45077027号“WINDSING”商标、第8799591号“WIISING及图”商标、第23616271号“WINNING及图”商标、第5195880号“WINNING”商标、第4817162号“WINNING及图”商标、第3535469号“WINNING”商标、第G1210124号“WINNING FIGHTING SPORTS WORLD SINCE 1937及图”商标、第14224482号“WINWING”商标、第41079549号“WINYING及图”商标、第23899361号“特络斯WINDING”商标、第7748061号“问今WINKING”商标、第916341号“伟绅 WINSONG”商标、第11762720号“WINSIN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未构成近似商标;2、在第11类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27005号“WINING及图”商标、第12717720号“WINNING”商标、第18323195号“WINNING STAR及图”商标、第14042535号“WINSENG”商标、第6889440号“WINSINO及图”商标、第918649号“伟绅 WINSONG”商标、第7740468号“凯伦美斯 WINNING及图”商标、第38014050号“风淋宝 WIND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至二十三)未构成近似商标;3、在第14类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73140号“WINNING”商标、第18323268号“WINNING STAR及图”商标、第916341号“伟绅 WINS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四至二十六)未构成近似商标;4、在第15类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41294号“司巴克•明琴 WINKING及图”商标、第23313138号“ANIMATION MINI MONKEY C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七至二十八)未构成近似商标;5、在第16类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5892号“WINNING”商标、第7277643号“WINNING”商标、第3535469号“WINNING”商标、第18322814号“WINNING STAR及图”商标、第18323276号“WINNING STAR及图”商标、第916341号“伟绅 WINSONG”商标、第7277642号“文正 WINN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九至三十五)未构成近似商标;6、在第18类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G1556450号“SINCE 1937 WINNING FIGHTING SPORTS WORLD及图”商标、第G1556325号“WINNING及图”商标、第6600856号“WINKING及图”商标、第7700232号“WINKING”商标、第5221067号“WINKING”商标、第18323306号“WINNING STAR及图”商标、第905039号“伟绅 WINSONG”商标、第7700238号“威王 WINKING”商标、第9912107号“明思妮 WINSINI”商标、第23313138号“ANIMATION MINI MONKEY C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六至四十五)未构成近似商标;7、在第20类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1722号“伟绅 WINSONG”商标、第921611号“伟绅 WINSONG”商标、第921888号“伟绅 WINSONG”商标、第23313138号“ANIMATION MINI MONKEY C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十六至四十九)未构成近似商标。8、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突出的显著性,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十九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具有巨大差别,不近似。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三未续展现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三十六、三十七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两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二、十四、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三十四、三十五、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一、十五至二十、二十四、二十五、二十九至三十三、三十八至四十一核定使用的电子笔(荧屏显示系统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咏声动漫”、英文“WINSING ANIMATION”构成。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WINSING”与上述引证商标显著识别英文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一、十五至二十、二十四、二十五、二十九至三十三、三十八至四十一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前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印机(照相、静电、热)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一、十五至二十、二十四、二十五、二十九至三十三、三十八至四十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一、十五至二十、二十四、二十五、二十九至三十三、三十八至四十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在第9类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印机(照相、静电、热)、眼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在第11类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头发用吹风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在第14类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在第15类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在第16类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绘画材料、模型材料、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在第18类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宠物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在第20类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冰
孙志权
马君丽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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