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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548912号“ASTROSCAL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627号
申请人:ASTROSCALE JAPAN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48912号“ASTROSCA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378415号“CAE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378413号“中国-非洲经贸博览会 China-Africa Economic and Trade Expo CAE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535205号“ARGOS及图”商标(第42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017144号“ZJC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2234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455486号“Stratosca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9487736号“Stratosca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介绍、维基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申请商标、“ASTROSCALE”商标等商标的注册情况、申请商标的宣传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领土延伸程序中被我局驳回,其已丧失商标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在先商标权,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即使同时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ASTROSCALE”和图形组成,其中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五相比较,在构图、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六、七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在数据网络上提供计算机程序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六、七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七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五、六、七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王钒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