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关于第46821323号“芥子空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85634号重审第0000001210号
申请人:北京芥子空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85634号《关于第46821323号“芥子空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第1757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71943号“芥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决定(见《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第1767期),该商标已无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雪
张娜娜
张蕾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