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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674938号“蒂斯卡诺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76 2022-05-10 11:34:51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5674938号“蒂斯卡诺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3187号

   

申请人:浙江金满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阿尔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674938号“蒂斯卡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370596号商标、第8563330号商标、第18830014号商标、第24314366号商标、第4107374号商标、第19671687号商标、第760310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不会对申请商标造成阻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在构成要素、呼叫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电子防盗报警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卡(集成电路卡)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智能卡(集成电路卡)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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