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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599237号“绿领LV LI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958号
申请人:内蒙古绿川新源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599237号“绿领LV L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344671号“绿领易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553577号“绿领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242872号“绿领诚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5860005号“绿领品位生活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0318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0016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5523199号“柳祥LIU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3558082号“琳汐LINX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七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八因商标申请注册程序予以驳回,且已生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整体有所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双方商标加以区分,两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文识别部分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至三及引证商标四中文识别部分;其图形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五、六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孙建新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