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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578672号“绿领LV LI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957号
申请人:内蒙古绿川新源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578672号“绿领LV L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02213号“绿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96788号“绿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698950号“LVL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8885367号“绿领庄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553525号“绿领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854141号“绿之笺LVZHIJ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整体有所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双方商标加以区分,两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文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及引证商标一中文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且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四、五中;其字母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认读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一至五标核定使用的树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孙建新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