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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101240号“阳光天雨 HELIRAI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016号
申请人:新疆阳光天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101240号“阳光天雨 HELIRA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67316号“阳光天地及图”商标、第3867317号“阳光天地”商标、第16620762号“阳光天地·1999及图”商标、第49128025号“阳光谷雨及图”商标、第24452778号“WJ及图”商标、第22569357A号“SL及图”商标、第25674702号“坤易农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七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萍
康陆军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