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关于第54190431号“京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562号
申请人:上海晟达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190431号“京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08344号“京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1]第W056892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769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609429号“京锐医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1]第W056891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769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徐霖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