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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878058号“京云征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560号
申请人:北京金融大数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878058号“京云征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20597号“京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781683号“京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呼叫、含义、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早于引证商标二的初审公告时间,故其与引证商标二是否存在权利冲突的问题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据此予以审理。
申请商标“京云征信”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京云”且整体予以相关公众的印象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云计算、图像处理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云计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