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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452084号“怀信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553号
申请人:河北怀信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452084号“怀信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72850号“怀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1]第W054384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774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养老院、动物寄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在上述服务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养老院、动物寄养以外的其余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72639号“怀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动物寄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