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关于第56331423号“智控光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81926号
申请人:天津众合智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331423号“智控光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其独特含义,是可以作为商标进行申请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智控光尘”,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2年03月02日
知美网|商标转让网|商标转让|转让商标|买卖商标|商标买卖|买商标|卖商标|商标交易平台|商标超市网|商标购买|购买商标|商标出售|苏州商标注册|苏州商标申请|商标注册|苏州商标查询|注册商标|苏州专利申请|申请商标|版权登记|商标公证|专利交易|条码申请|双软评估|高企认证|科技项目申报|科技查新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