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关于第56272550号“瑰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844号
申请人:新世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272550号“瑰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510403号“瑰丽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具有较高显著性和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许可备案、所获荣誉、相关宣传使用情况、酒店官网、购物中心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鸡尾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白兰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瑰丽”构成,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瑰丽溪”,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陶璐
张静
杨夏
2022年03月02日
知美网|商标转让网|商标转让|转让商标|买卖商标|商标买卖|买商标|卖商标|商标交易平台|商标超市网|商标购买|购买商标|商标出售|苏州商标注册|苏州商标申请|商标注册|苏州商标查询|注册商标|苏州专利申请|申请商标|版权登记|商标公证|专利交易|条码申请|双软评估|高企认证|科技项目申报|科技查新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