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关于第55807674号“TAMR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843号
申请人:生命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807674号“TAM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注册“TAMRA”系列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302118号“TAM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是对申请人系列商标的恶意抄袭,申请人已针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暂缓审理。申请人同意删除荧光粉、催化剂商品后,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34928号“TAMU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除荧光粉、催化剂商品外的其他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相关公司情况介绍、相关新闻报道、产品介绍、销售订单及发票、公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声明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荧光粉、催化剂商品上的复审,因此,我局对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商品限于生物化学催化剂等商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医用、非兽医用化学试剂、低温实验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非医用、非兽医用化学试剂、非医用、非兽医用电泳凝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英文“TAMRA”构成,与引证商标一“TAMRA”在字母构成、呼叫方面相同,已构成相同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申请人所述其他系列商标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陶璐
张静
杨夏
2022年03月02
知美网|商标转让网|商标转让|转让商标|买卖商标|商标买卖|买商标|卖商标|商标交易平台|商标超市网|商标购买|购买商标|商标出售|苏州商标注册|苏州商标申请|商标注册|苏州商标查询|注册商标|苏州专利申请|申请商标|版权登记|商标公证|专利交易|条码申请|双软评估|高企认证|科技项目申报|科技查新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