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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326632号“LANGHIRAN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0054号
申请人:金华金年火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集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326632号“LANGHIRAN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998245号“LANGHIRANESE PROSCIUTT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中,其在注册阶段初步审定的商品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重审程序中被我局初步审定,其享有在先商标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罐头、火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罐头、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LANGHIRANC”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LANGHIRANESE”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牛嘉
王倩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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