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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586342号“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4062号
申请人:中芈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586342号“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针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1069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状态明确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同,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仓库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搬运、货物贮存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