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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813107号“好视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106号
申请人: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813107号“好视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73147号商标已被宣告无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424247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了“潜水用耳塞;音乐耳机”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该部分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89739号商标、第11207065号商标、第14750607号商标、第14677838号商标、第36245027号商标、第41563228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在“潜水用耳塞;音乐耳机”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