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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39570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15 2022-05-07 16:51:59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439570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8959号

   

申请人: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3957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72571号“浙江电台 RADIO ZHEJL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突出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元素、整体构成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随载计算机)”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车辆用蓄电池;导航仪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中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宣传和使用已获得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赵秀辉
高妍

2022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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