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关于第44490174号“头缸原”商标
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834号
申请人:陈三汝
委托代理人:和协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温正生
委托代理人:山西三晋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05日对第44490174号“头缸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撤回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申请撤回争议商标无效宣告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独任审查员:刘畅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