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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305261号“德润光电”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401号
申请人:广州德润光电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305261号“德润光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92817号“德润園 DERUNYUAN及图”商标、第9187791号“润德及图”商标、第27355491号“金德润”商标、第55636969号“德润”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工商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德润光电”与引证商标一文字“德润園”、引证商标二文字“润德”以及引证商标三“金德润”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闫洁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