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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929111号“红桃开虾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08 2022-05-07 10:18:18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49929111号“红桃开虾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868号

   

申请人:郭红桃
  委托代理人:湖北正能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929111号“红桃开虾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第12640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魏诗瑄
孙昕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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