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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219110号“九粮丝路春”商标
评审案件驳回通知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423号
申请人: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诺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甘肃扁都春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8日对第54219110号“九粮丝路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于2021年10月22日被提起异议申请,现仍处于异议程序中。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尚未获准注册,故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和《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予以驳回。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丽
解林江
管菲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