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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678015号“绿豪 LVHA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732号
申请人:嘉兴市绿豪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德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678015号“绿豪 LVH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365284号“衡立包装 HENGLI及图”商标和第9292854号“弘乐物流 HL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方面存在一定区别,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运输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