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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446409号“香格里拉藏鸡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849号
申请人:迪庆香格里拉藏鸡产业行业发展协会
委托代理人:云南鼎宏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446409号“香格里拉藏鸡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1768068号“香格里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经将申请商标投入了实际使用,并且在当地市场已具有一定影响力。三、“香格里拉藏鸡蛋”已具有悠久的历史,以其独特的质量品质得到社会和广泛大众的认可。四、“香格里拉”为县级市名称,且为知名的旅游胜地,属于公共资源,不应被一家所独占。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或复印件形式):1、“香格里拉藏鸡蛋”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2、香格里拉藏鸡蛋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因素及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3、引证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决定书;4、申请人成立的相关报道;5、申请人企查查信息;6、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授权书;7、香格里拉藏鸡蛋证明商标相关申报材料;8、申请人相关授权书;9、申请商标实际使用图片;10、申请商标相关销售及外包装定制证明材料;11、宣传及推广证明材料;12、香格里拉百度查询结果。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其在蛋商品上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其在其余商品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鸡蛋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第六条仅罗列了产品的感官特征及产品的理化指标,仍未能明确说明该其产品有别于同类产品的特定品质。同时,申请人提交的《香格里拉藏鸡蛋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因素及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未能充分说明“香格里拉藏鸡蛋”地理标志产品具有不同于其他地区产品的特有品质以及特有品质与生产地域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的必然联系,进而使相关公众可将申请商标指定商品的品质与特定产地之间建立起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的复审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孙建新
王小源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