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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215190号“CPI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347号
申请人: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215190号“CP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针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132916号“CPI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第54563394号“GP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尚未进入驳回复审程序,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初步审定商标;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予以驳回,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