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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445205号“纳福德NFD Nafor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85876号
申请人:杭州万品汽配城宏盛汽配商行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445205号“纳福德NFD Nafor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372038号“德纳福DENAF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悬置减震器、汽车车身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悬置减震器、汽车底盘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汉字“纳福德”与引证商标中汉字“德纳福”仅字序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巫晗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