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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766086号“惠民原耕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0881号
申请人:惠民县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方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766086号“惠民原耕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631064号“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051980号“惠选易惠XUANYIHUI SA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386458号“99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525506号“惠800 生活优惠大全WWW.HUI800.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254577号“7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1119754号“手扶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105479号“亚惠 惠ACAS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9633638号“惠记 HUIJ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宣传图片、合同发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属无效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二者即使同时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图形部分易使消费者认读为“惠”,与引证商标二、七中显著标识文字“惠”、引证商标三“99惠”、引证商标四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文字“惠800”、引证商标五“7惠”、引证商标八中显著标识文字“惠记”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七、八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七、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寻找赞助以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七、八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七、八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七、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予驳回。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王钒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