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关于第54466669号“泫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6449号
申请人:英华达(上海)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466669号“泫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关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3546753号“炫音”商标、第53176990号“炫音”商标、第43743952号“炫音”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引证商标二、三已被驳回,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在“计算机外围设备;扬声器音箱;移动电话;耳机;头戴式耳机”商品上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扬声器音箱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机顶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李雅楠
刘琰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