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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977259号“拜把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6450号
申请人:济南恒星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977259号“拜把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201852号“拜把子 酒”商标已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裁定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前述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孟令邦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