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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778549号“如意馄”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阅读:487 2022-05-06 10:09:28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40778549号“如意馄”商标

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664号

   

申请人:江苏万家如意食品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江苏如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叶美琴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035887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1年04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第40778549号“如意馄”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5448132号“如意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三条等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无效宣告裁定书。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如意馄”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餐具出租”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48132号“如意坊”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酒吧;茶馆”等。双方商标均含有“如意”,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饭店;餐馆;关于膳食制备的信息和咨询;茶馆;旅馆”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场所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决定被异议商标在“饭店;餐馆;关于膳食制备的信息和咨询;茶馆;旅馆”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被异议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原申请人在复审中未向我局证据。
  原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江苏如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本案原申请人)于2019年9月2日申请注册,在第43类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托儿所服务、动物寄养、餐具出租、饭店、餐馆、关于膳食制备的信息和咨询、茶馆、旅馆服务上获准初步审定,经异议,被异议商标在饭店、餐馆、关于膳食制备的信息和咨询、茶馆、旅馆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被异议商标于2021年7月转让至江苏万家如意食品有限公司(本案现申请人)。申请人已向我局提交书面声明,表示承受本案相关主体地位,参加后续评审程序并承担相应的评审后果。
  2、引证商标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核准使用在第43类饭店、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目前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于2021年10月由叶美琴(原异议人)转让至江苏万家如意食品有限公司(本案现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如审理查明可知,至本案审理时,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已转让至申请人,两商标现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2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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