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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899346号“MENCHU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85837号
申请人:上海墅派门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翔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899346号“MENCH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20178号图形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26019号“夢莊MENZHUANG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构图细节、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巫晗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