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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816521号“老古家火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344号
申请人:汪前宝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816521号“老古家火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80584号“老古”商标、第52600209号“老古家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申请书中列举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物雕刻、茶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备办宴席、咖啡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