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关于第53003518号“PRX PERFORMANC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5573号
申请人:博锐表现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003518号“PRX PERFORMAN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158345号商标、第3024222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PRX PERFORMANCE”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字母“PRX”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