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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421041号“原力资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513 2022-05-06 10:09:28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5421041号“原力资本”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85841号

   

申请人:上海智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421041号“原力资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61547号“原力”商标、第29207310号“原力 决策引擎”商标、第30994843号“原力咨询Force Consultation及图”商标、第54885806号“原力健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认可。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担保、不动产管理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担保、不动产经纪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中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文字均为“原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巫晗

2022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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