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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078342号“红山宝HONGSHANBA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328号
申请人:成都市菲雨蓝德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慧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078342号“红山宝HONGSHANB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5632号“红山”商标、第31282218号“红山堡”商标、第29540502号“红珊宝”商标、第10211884号“通凌 TESROLIN及图”商标、第14177556号图形商标、第43803231A号“红山堡及图”商标、第47352209号“宝山红BAOSHANG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主要认读的汉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二、三、六、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六、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其余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