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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786164号“CLB 车鲁班 CAR LUB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327号
申请人:湖南又一阳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慧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786164号“CLB 车鲁班 CAR LUB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CLB 车鲁班 CAR LUBAN及图”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76626号“CCLB及图”商标、第4761144号“CIB”商标、第18986325号“CIB”商标、第32887876号“CIB”商标、第3267008号“CCI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予以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产品安全检测服务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2年03月02日